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12 09:41 |来源:共青团市委
   为贯彻落实全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贷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构
 
  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具体经办机构为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商业银行为具体承贷银行。
 
  二、贷款对象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人以上300人以下;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
 
  1.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贷款政策扶持: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银行有不良信贷记录;
 
  3.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4.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最近3年曾有不良经营和违约记录;
 
  6.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没有最终认定结果;
 
  7.其他不能享受贷款政策扶持的情形。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员情况,由市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承贷银行推荐,承贷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人员就业、按期还款的可以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
 
  四、担保
 
  (一)保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可由承贷银行登记备案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二)抵押或质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可以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五、申贷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直接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份):
 
  (1)《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花名册);
 
  (6)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盖章);
 
  (7)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附上年度和申请前一个月);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名册(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工资发放名册);
 
  (9)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10)足值的抵押品(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请担保公司担保的,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条件,并向担保公司支付相应的担保费;
 
  (11)承贷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
 
  2.初审
 
  经办机构对上报资料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入户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3.认定
 
  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认定。
 
  4.推荐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申请企业,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承贷银行开具推荐书。
 
  5.发放贷款
 
  承贷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六、贴息及申报
 
  (一)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贴息比例: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市级财政贴息25%。
 
  (二)申报:
 
  1. 承贷银行于每季度末前30日内预测下季度贴息资金需要量,提交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按季度申报,承贷银行于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市级财政贴息25%、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75%的贴息报告,备齐贴息资金明细表、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和贴息说明等材料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汇总;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级财政贴息25%,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75%,报市财政局审批;
 
  5.市财政局按季度对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贴息进行审核清算,拨付贴息资金。
 
  七、还款方式
 
  贷款企业按照与承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八、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